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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信息職業技術學院學生勤工助學條例

發表者:本站編輯 發布時間:2016-03-16 17:00:14 瀏覽量: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勤工助學是大學生社會實踐活動的一個組成部分,是在校學生進行自我教育、培養勞動觀念和自立精神的一種重要形式,也是提高學生綜合素質和資助家庭困難學生的一種有效途徑。為加強對學生勤工助學活動的管理和指導,促進勤工助學活動的健康有序開展,根據教育部、省教育廳有關文件精神,結合學院具體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勤工助學是指學生在校就讀期間,在學院統一組織下,利用節假日、課余時間參加適當的勞動,取得合法報酬,用于改善學習和生活條件的社會實踐活動。

第三條 勤工助學活動必須遵循的原則:

1、堅持“立足校園、服務社會”的宗旨,在學院的統一領導和組織、協調下開展活動;

2、優先安排家庭經濟困難、思想品德好并學有余力的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

3、勤工助學應有利于學生身心健康成長,勤工助學崗位應與學生身份和體力相適應;

4、禁止教職工或學生自行組織開展勤工助學活動。

5、自愿申請,信息公開,競爭上崗,定期公布勤工助學崗位和聘用情況,體現“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四條 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全面領導勤工助學工作,負責協調學院相關部門、配合學生資助管理機構開展相關工作。

學院勤工助學委員會由分管學生工作的院領導任主任,學生工作處等有關部門的領導組成;辦公室掛靠在學生工作處,設立專人具體負責學院學生勤工助學崗位安排、酬金發放等日常管理服務工作,并要充分發揮學生會等學生社團組織在勤工助學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學工作。

第五條 各系由勤工助學專管員和系部分團委、學生分會相關人員組成勤工助學管理小組,在系部資助工作小組領導下配合院勤工助學工作委員會開展工作。

第六條 用工單位職責:學院各勤工助學的用工單位,按照學院勤工助學工作委員會的要求,加強對勤工助學學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包括安全教育)和管理,幫助他們樹立正確的勞動觀念,并實行工作考核,必要時用人單位與學生簽訂協議,嚴格履行。

第三章 申報條件與程序

第七條 學生參加勤工助學的申報條件

(一)崗位沒有專業技術要求的,必須是經學院認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才能申報(若崗位公布2天后沒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申報,則其他同學可以申報);

(二)崗位有專業技術要求的,符合專業技術要求者均可申報,家庭經濟可困難學生優先錄用;

(三)上一學年有下列情況的不得申請參加勤工助學:

1.受到紀律處分者;

2.有兩門以上考試成績不及格者;

3.參加勤工助學,但連續兩個月崗位考核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者。

第八條 學生參加勤工助學的申報程序及要求

(一)個人申請:每學年開始根據學院勤工儉學辦公室公布的勤工助學崗位填寫申請表,交系學生勤工助學辦公室。每位學生只能申請一個勤工助學崗位;

(二)系審核:系對學生申請情況進行審核;

(三)面試:系審核之后,由學院勤工助學辦公室組織相關用工單位進行組織面試;

(四)上崗:面試結束后,學院勤工助學辦公室在5個工作日內確定人選并通知學生上崗;

(五)要求:參加勤工助學的學生必須服從用工單位的安排和管理,嚴格履行與用工單位達成的協約,按時按質完成任務。

 第九條 用工單位申報程序及要求

(一)崗位的設定,須由用工部門(校內、外)向學院勤工助學管理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或按學院勤工助學管理辦公室提出、用工單位認可的方式設定,內容包括工作崗位、工作量、時間安排、擬報酬標準、擬錄用人數、錄用條件和要求等主要事項。經學院勤工助學管理辦公室審核批準,并簽訂協議,方可進行。

固定崗于每學年結束前二周申報,由勤工助學辦公室在新學期開學后第二周向全院公開招聘,確定人選后于第三周向用人單位派出勤工助學學生。

(二)院內單位需設置臨時勤工助學崗位,應提前3天向學院勤工儉學辦公室提交《江蘇信息職業技術學院勤工助學臨時崗位申請表》,并寫明工作要求及所需學生數等,經學院勤工助學辦公室審核同意,由學院勤工助學辦公室負責在三個工作日內選派學生參加。

(三)院外用人單位聘用學生勤工助學,須向學生勤工助學辦公室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法人資格證書副本和相關的證明文件。經學院勤工助學辦公室審核同意,推薦適合用人單位工作要求的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

院、系組織學生到院外開展勤工助學活動之前,必須經學院勤工儉學辦公室授權與用人單位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書,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學生在院外開展勤工助學活動的,必須與用人單位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協議書,明確工作內容、工作時間、酬金標準及支付方式、如發生意外傷害事故的處理辦法以及爭議解決方法等。

(四)用人單位應對學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損害或變相損害學生在勞動保護方面的合法權益。

(五)學生在完成任務后,用人單位必須對學生的工作情況進行考核。

第十條 凡擅自外出參加勤工助學的學生,在其活動過程中出現問題和后果,學院勤工助學機構不負任何責任。

第四章 勤工助學崗位與報酬

第十一條 勤工助學崗位設置的根本目的在于解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經濟上的困難,同時讓學生在課余工作的過程中得到一定的鍛煉。勤工助學學生只能從事輔助性工作,各用工單位不得讓勤工助學學生來完全代替在職工作人員獨立完成工作任務。

第十二條  勤工助學的崗位分為固定崗和臨時崗兩種。固定崗位是指持續1個學期以上的長期性崗位和寒暑假期間的連續性崗位。臨時崗位是指不具有長期性,通過1次或幾次勤工助學活動即完成任務的工作崗位,學生在校內參加勤工助學原則上每月不超過50小時。

第十三條  院內勤工助學固定崗位的服務期限為一學年,臨時崗位的工作期限依臨時工作的工作量設定。

第十四條 勤工助學的報酬分為基本工資和獎勵工資兩部分。其中基本工資占總工資的2/3,獎勵工資占1/3。對按要求完成任務者,全額發放;對工作不負責任,未按要求完成任務者,根據具體情況,扣發部分或全部獎勵工資;特別不負責任者,扣發全部工資直至不再安排勤工助學活動。

第十五條 學生參加校外勤工助學的勞動報酬,由用工單位視崗位種類、勞動強度、時間等情況確定并發放,并報學院勤工助學中心備案。

第十六條  勤工助學付酬辦法:

1、固定崗位的勤工助學報酬按月計酬,標準為每人每月120—240元(以每天2小時,每月22天為參照標準);臨時崗位可按天或小時議酬。根據不同勞動強度,滿8小時按天計酬標準為20—30元/天,不足6小時按小時計酬每小時不低于5元,特殊情況經批準可適當提高。

2、假期中,連續性工作按月計酬,標準為每人每月600-900元(以每天8小時,每月22天為參照標準);非連續性工作可按天或小時計酬,根據不同勞動強度,按天計酬標準為20—30元/天,按小時計酬每小時不低于5元,特殊情況經批準可適當提高。

3、固定崗的勤工助學報酬按月發放,臨時崗的勤工助學報酬,完工驗收后發放。

4、學生承擔的工作經用人單位驗收,不合格者,應全部或部分返工,或者減少報酬。對造成經濟損失等嚴重后果者,除批評教育外,由學生全部或部分賠償經濟損失。

5、勤工助學勞動報酬發放辦法原則上采取打入個人銀行卡或飯卡的辦法,一般不用現金支付。

6、勤工助學報酬一律不得克扣,一經發現有關系(院)及其他用人單位未經學院勤工助學辦公室批準擅自克扣學生應得勞動報酬,學院將追究單位負責人和有關經辦人的責任,觸犯法律的,將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 有以下情形的學生不得領取酬金:

(一)未經學院勤工儉學辦公室同意的;

(二)申請手續不齊全的;

(三)未能按時按質完成工作任務或造成責任事故的。

第五章 經費來源及財務管理

第十八條 勤工助學經費來源:

(一)學院從學費收入劃撥的專款;

(二)勤工助學活動的收入;

(三)社會贊助;

(四)其他。

第十九條 經費使用與管理:

1、勤工助學專項經費主要用于支付參加校內勤工助學活動的學生勞動報酬;

2、學院鼓勵各用工單位組織學生參與勤工助學,勤工助學費用支付分以下幾種方式:

(1)學院有關機關處(室)學生助理、各系部學生工作助理、學院有關公共場所衛生保潔的勞動報酬全部由校勤工助學專項經費支付;

(2)校內其它營業單位使用學生勤工助學,勞動報酬全部由用工單位支付;

(3)經批準登記的勤工助學服務實體的學生勞動報酬,視情況在院勤工助學專項經費中給予適當補助;

(4)特殊情況,由勤工助學管理辦公室另行研究決定。

第二十條  勤工助學基金實行專項管理,集中使用,接受財務監督,不得擠占和挪用。

第六章 勤工助學的考核、獎勵與處分

第二十一條 參加勤工助學的學生,要服從用工單位的管理,盡職盡責,完成所承擔的工作任務。有事或有病必須向用工單位負責人請假,不得擅自缺崗或不履行職責。如有特殊情況,需中途退出勤工助學者,要提前一周告知用工單位,并向學院勤工助學中心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停止工作。    

第二十二條  用工單位負責管理、考核勤工助學學生的工作,要制定具體的考核辦法,指定專人負責,做到考核嚴格、及時、準確、公正。固定崗位的各用工單位每月月底前將《江蘇信息職業技術學院勤工助學學生考核表電子表》及匯總表按期(固定崗每月5日前)報送學院勤工助學辦公室,臨時崗位的勤工助學學生報酬在完工驗收后,按規定發放。

第二十三條  參加勤工助學活動的學生,經考核不合格或不適宜繼續從事勤工助學活動者,由用工單位提出更換意見,報學院勤工助學辦公室審核,由學院勤工助學辦公室協調處理。參加勤工助學的學生學期考核不合格者,取消該學年度享受的有關困難補助資格。

第二十四條 參加勤工助學的學生,不得以勤工助學為由,違反校規校紀,不得影響正常的教學、工作、生活秩序,不能影響自身學習,不得從事或參與有礙社會公德,有損大學生形象的活動,更不得從事各種非法經商、傳銷及變相傳銷活動。

第二十五條  未經學院勤工助學辦公室許可,不得以勤工助學名義從事下列活動。違者,將視情節報相關部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并取消參加勤工助學資格。

1、擅自在校園內設攤進行商品買賣;

2、私自印刷、張貼、發放關于商品買賣或勞務招聘的各類宣傳品;

3、冒用學院或集體名義對外實施各類經濟行為;

4、因主觀原因,擅自終止協議,給用工單位(或個人)造成經濟損失、損害學院社會聲譽;

5、隱瞞真實情況,向學院、用工單位(或個人)提供虛假證明等。

6、其他違反勤工助學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勤工助學活動中,學生非正常損壞用工單位的勞動工具和設備,由其學生本人負責賠償。

第二十七條  用工單位要關心學生,愛護學生,對不服從管理、工作不認真的學生,可進行批評教育,并通報所在系勤工助學辦公室和學院勤工助學辦公室,但不得打罵、體罰學生。不得組織學生從事高空作業、嚴重污染、輻射、勞動強度過大等容易對人體造成傷害與危害的特殊行業勞動。因校內用工單位組織不力,管理不善而造成一定后果的,學院將追究校內用工單位負責人的責任,并取消該用工單位今后三年使用勤工助學崗位的資格。

第二十八條 勤工助學活動中,學生要注意安全,嚴防意外事故發生。一旦發生事故,由用工單位和系勤工助學辦公室主要負責處理,院學生勤工助學管理中心協助。

第二十九條  勤工助學活動中,學生與用工單位發生糾紛或矛盾,由系勤工助學辦公室主要負責處理,處理結果及時報學院勤工助學辦公室。

第三十條 勤工助學活動中,學生與用工單位發生糾紛或矛盾,由系勤工助學辦公室主要負責處理,處理結果及時報學院勤工助學辦公室。

第三十一條 學院設立“勤工助學工作先進個人”,對在勤工助學活動中表現突出的學生予以表彰獎勵;

(一)“勤工助學獎”每學年評選一次,獎金額分為三個等級,一等獎300元,二等獎200元,三等獎100元;

(二)勤工助學一、二、三等獎的名額分別占由學院勤工助學辦公室安排的勤工助學學生人數的2% 、3% 、5%。

(三)評定條件:

1、遵守國家法律和學院各項規章制度,無違法、違紀行為。

2、履行勤工助學協議的各項條款,認真做好工作,每月工作情況為優良。

3、不因勤工助學活動而影響學業,獲獎者無不及格科目,綜合素質測評成績位于班級前三分之一。

(四)各系勤工助學辦公室根據學院勤工助學中心分配的名額,結合該生的實際情況進行評選推薦,組織填寫《勤工助學先進個人審批表》,學院勤工助學辦公室根據各崗位指導教師逐月評語和期末評價進行審核,并報學院學生工作處批準。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學生工作處。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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