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信息職業技術學院外國留學生管理規定
(修 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校外國留學生(以下簡稱“留學生”)教育和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外交部和公安部《學校招收和培養國際學生管理辦法》(第42號)、教育部《來華留學生高等教育質量規范(試行)》(教外〔2018〕50號)、《江蘇省高校招收和培養外國留學生管理辦法》(蘇教外〔2019〕84號)文件精神,并結合我校實際,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留學生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不具有中國國籍且在學校接受教育的外國學生。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三條 海外教育學院是全校留學生事務的歸口管理部門、統籌協調部門,負責制訂招收留學生的政策,開展留學生招生宣傳和招生工作,接受留學生的報名,辦理留學生的學籍注冊,負責留學生語言教學,做好非專業學習階段留學生教學管理與校內管理工作,承擔與留學生有關的涉外事務管理。
第四條 各二級學院負責設置和調整招收留學生的專業,修訂留學生專業人才培養方案,并根據方案做好專業教學工作。做好專業學習階段留學生的教學管理與校內管理工作。
第五條 教務處負責留學生學籍管理工作并對相關二級學院進行教學指導。
第六條 學生工作處協助海外教育學院和各二級學院做好留學生校內管理工作并進行指導。
第七條 基礎課部協助海外教育學院做好留學生語言教學工作。
第三章 招生、錄取和學籍管理
第八條 學校為留學生提供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留學生根據經費來源分為各類獎學金生、自費生、校際交流生。
第九條 學校招收留學生的名額不受國家招生計劃指標限制。
第十條 學校所有專業均可以接收留學生。為留學生單獨設立新的學歷教育專業,須報江蘇省教育廳審批。
第十一條 申請到學校進行學歷教育的外國公民,應遵守中國法律,高中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中文能力達到《國際漢語能力標準》四級水平,有可靠的經濟保證證明。
第十二條 海外教育學院負責會同教務處、招生就業處、相關二級學院,對申請者進行身份資格、入學資格審查。并由相關二級學院組織對申請者進行入學考試或考核。
第十三條 學校根據程序和規則,根據入學考試或考核成績,綜合考慮國家需要和社會公共利益,決定留學生錄取結果。
第十四條 學校可以接收由其他學校錄取或轉學的留學生,但須在征得原錄取學校同意的情況下進行。如申請轉學者是享受中國政府獎學金的留學生,須由留學生本人向獎學金主管部門、留學生所在國駐華大使館和原錄取學校提出申請并得到批準,學校審核后方予接受。
第十五條 學校根據國家和校內有關學籍管理規定對留學生進行學籍管理。對留學生作開除學籍處分時,由教務處會同海外教育學院、相關二級學院提出意見,并經學校審定后,報省教育廳備案;如受到上述處分者為享受政府獎學金的留學生,由學校書面報獎學金主管部門。
第十六條 學校根據有關規定為留學生頒發畢業證書(結業證書、肄業證書)或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四章 教學管理
第十七條 接受學歷教育的留學生原則上根據學校統一的教學計劃參加學習。留學生相關專業人才培養方案應當包含漢語能力水平要求和中國概況類課程的必修要求;不設置國防教育環節和軍事課程(含軍事理論教學和軍事技能訓練)。調整方案經教務處審批同意后執行。
第十八條 留學生進行理論教學和實訓教學,按教學計劃應當與校內的中國學生一起進行;但在選擇實訓場地或地點時,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涉外規定。
第十九條 留學生的考勤與紀律、考核與成績記載、重修、轉專業、休學與復學、畢業(結業與肄業)、證書授予等事宜分別參照《江蘇信息職業技術學院學生學籍管理規定(修訂)》(蘇信院教〔2017〕12號)有關條款執行。
第五章 獎學金制度
第二十條 學校為申請來校學習的優秀留學生設立“蘇信校長獎學金”。
第二十一條 學校接收獲得中國政府獎學金、孔子學院獎學金、江蘇來華留學獎學金等各類獎學金的留學生,并負責組織教學和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條 根據各類獎學金授予部門的要求,享受獎學金的留學生應當接受獎學金資格的年度評審。評審工作由海外教育學院按照有關規定組織進行,評審結果上報相關部門。
第六章 學校內管理
第二十三條 學校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校內的規章制度對留學生進行教育和管理。留學生應遵守我國的法律、法規及學校的規章制度和紀律,尊重我國的社會公德和風俗習慣。
第二十四條 學校鼓勵留學生參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體活動,并為其參加文體活動提供便利條件;留學生可以自愿參加公益活動、中國重大節日的慶祝活動。
第二十五條 留學生經學校批準,可以在校內指定的地點和范圍舉行慶祝本國重要傳統節日的活動,但不得有反對、攻擊其他國家、民族的內容或違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二十六條 經學校批準,留學生可以在院內成立聯誼團體,并在我國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活動,服從學校的領導和管理。
第二十七條 學校尊重留學生的民族習俗和宗教信仰,但校內嚴禁進行傳教、宗教聚會等任何宗教活動。
第二十八條 留學生在學校學習期間經學校同意后可以參加勤工助學活動,但不得就業、經商,或從事其他經營性活動。
第二十九條 在學校內住宿的留學生必須遵守《江蘇信息職業技術學院外國留學生公寓住宿管理辦法(試行)》(蘇信院學〔2016〕3號)。
第三十條 留學生在學校學習期間如有違紀行為,參照《江蘇信息職業技術學院學生違紀處分實施辦法(修訂)》(蘇信院學〔2017〕5號)執行。
第七章 社會管理
第三十一條 學校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做好留學生的社會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條 留學生在我國境內進行出版、結社、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應當遵守我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留學生在我國境內進行宗教活動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國人宗教活動的管理規定》。
第三十三條 留學生攜帶、郵寄物品入出境,應當符合我國有關管理規定。
第三十四條 學校實行留學生全員保險制度。全體留學生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學校要求投保。對未按照規定購買保險的,應限期投保,逾期不投保的,學校不錄取;對于已在校學習的,應予退學或不予注冊。
第八章 入出境和居留手續
第三十五條 申請并錄取者憑《外國留學人員來華簽證申請表》(JW202表)和學校《錄取通知書》,向中國駐外簽證機關申請X1字或X2字簽證。留學生應當持普通護照和X1字或X2字簽證辦理學習注冊手續。
第三十六條 留學生所持學習類簽證注明入境后需要辦理居留許可的,應當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無錫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學習類外國人居留證件。在學期間,如居留許可上填寫的項目有變更,必須在10日內到無錫市公安局辦理變更手續。
第三十七條 留學生來校報到后,必須在規定期限內到無錫市衛生檢疫部門辦理《外國人體格檢查記錄》確認手續或進行體檢。經體檢確認患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規定的嚴重精神障礙、傳染性肺結核病或者有可能對公共衛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傳染病的,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八條 留學生在學期間臨時出境,必須根據公安機關的有關要求辦理相應的手續。簽證或居留許可有效期滿后仍需在華學習或停留的,必須在簽證或居留許可有效期滿之前辦理延期手續。
第三十九條 留學生畢業、結業、肄業、退學后,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出境。對受到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的留學生,學校將及時通知無錫市公安局,依法取消其所持外國人居留許可或縮短其在華停留期。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江蘇信息職業技術學院外國留學生管理規定(試行)》(蘇信院辦〔2016〕5號)廢止。
第四十一條 學校各項管理制度以中文表述為準,其他外國文字翻譯件不作為管理依據。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由海外教育學院負責解釋。
江蘇信息職業技術學院
2019年10月24日